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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徐州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徐师大科〔2008〕4号)的精神和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科研发展基金是指:
  (一)按照《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学校奖励有关项目配套经费的30%部分;
  (二)教师自愿转入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30%的奖励部分;
  (三)科研项目结项后,按相关规定可以划转的结余经费;
  (四)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划转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教师科研发展基金在校计划财务处单列项目号。
  第四条 教师科研发展基金必须用于科学研究,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维护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耗材费;
  (二)助研费、劳务费、评审费、测试费、鉴定验收费、咨询费;
  (三)图书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
  (四)印刷费、上机费;
  (五)网络使用费、通讯费、邮寄费;
  (六)攻读学位、外出进修等各类学杂费和培训费;
  (七)协作费、学术交流费、专家招待费;
  (八)交通费、差旅费;
  (九)其他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的有利于高质量完成课题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 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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